二修族规十条(1444年)
作者(编辑):先夙 | 时间: 2018-04-21 15:28

 二修族规十条

明正统甲子(公元1444年)

(01)一、维持族姓,莫大于宗法。然自宗法废后,族人多有不通往来,至亲未绝而不相识者,率以所居疏(疎)远,情不相接故。尔今吾上、下两房联络而居,栋宇连延,往来之间跬步而已。凡于时节宴饮,必须会请,以洽其欢(懽),庻不失骨肉之谊。

02)一、四时奉祀及诞辰、忌日设祭,家长主之。有析爨而异居者,兄家设主,弟不立主,只宜兄祭而弟往执事,隨其贫富助之以物。内外长幼序列陪祭。不得妄为,以违先正之训。

03)一、凡同族者,喜必庆,死必赴,冠婚必告。少者、孤者、老者宜抚字之。贫而无归房,分共收养之。有不然者,族人共加诮,让务从敦睦之行,以全一本之爱。

04)一、各处祖先坟莹,子孙岁时拜扫,必先告报远近,隨宜行礼。如有祔葬、迁葬者,不得争夺,惑于阴阳之术,以速悖之行。

05)一、凡朔望节,序各房子姪兄弟,先于祠堂神位前随班行礼,后于厅堂自幼至长行礼。务相亲睦和辑,庶免吾宦门之玷。

06)一、祖宗田地庐舍产业,两房已分定者,各宜安分,毋相侵占,以取不义、不友、不弟、不睦之愆。其自置者,各有授受,不在此例。

07)一、各房子孙年六七岁时,务须延聘端方宿儒,以为之师。长则俾之出就外傅,日课其业。有志学者,使习举业,以图报效(効)。如不能学,令其干济家事,支拓门户,勤力田亩,毋或博奕游惰,以坠先业而玷祖宗也。

08)一、同族长幼,务必父慈子孝,兄友弟恭,夫义妇顺,以光前修。勿效凶暴,以尊凌卑,以富凌贫,以卑幼侮长上,及听信妇言,互相乖争,有玷祖先。如有小忿违言,并不许径自申告,有伤族谊。只许从实告禀族长,会众公道剖释。

09)一、凡男女婚姻,不分亲疏远近,必须察其良贱,众推相应,然后方许聘定。若有贪其赀利,非我类辈而私与为婚者,会族削之。

10)一、前人创(剙)立屋宇、神祠、庙观等迹(蹟),无非为长久昌盛之计。今存者常加修理,倾颓者不可毁废基址,以没前人之善。

    以上族规十条,其间所言者,无非修身、齐家之本,光前裕后之道,为后人者务要习读遵守,无视虚文,以忝所生。

锭识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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