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修族规三条(1880年)
作者(编辑):先夙 | 时间: 2018-04-21 20:47

 七修族规三条

(1880年)


保祭会

    前人立会原为祀先,故刊碑以垂久远。乃有不肖之徒将会倒卖,并磨灭先人名字,忘祖灭祀,殊堪痛憾今合族公议:嗣后公私祭会概不许倒卖。倘敢违规,卖者杖责,买者重罚,决不狥情。如会内有不幸而乏绝者,方准亲属长者与燕,否则不准代替。庻章程既立,而会乃可长保无虞矣。

慎经理

会之成败系乎经理经理不得其人或侵渔或好事,皆足败会。嗣后公举经理必择其人而凡经理公私祭会者,必矢慎矢公,毋侵毋渔如有大事,务必会众共商行止,毋得擅动。倘敢故违,侵渔者除追原财及罚包四席外,乎所侵之多寡以定所罚之轻重。擅动者视乎所用之多寡以定所罚之轻重贫不能罚者当众杖责。凡办公者不得籍公报私,必先会众共商,毋遽设席过费违者议罚。

振谱会

修谱之难莫过于丁费吾辈幸有谱会,不派丁费,固大有裨族人。于第恐放债难收,贪利因而亡本,反觉无益于会今合族公议,每岁所收租谷,不准放债,只可买田。然亦不准借钱凑价俟二十余年后,然后放借生息,预(备八修资费。庻田可加增而会亦可长保矣。


嗣孙  培鼎 基澍 基侃 基涚 基浒  谨识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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