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(编辑):先夙 | 时间: 2018-04-21 20:46 |
五修族规五条 (1802年) 定祭主 祭必有主,以对越时如见在上,在左右也。顾祭不可滥,滥则意不诚而神不享。吾祠祭主旧无定额,今议自始祖至七代考妣立主中龛,八代至十代祖考妣配享东西两龛,十一代而下各有家寝,不必祔祠。若后有大节孝、历显官、克守官箴者,议入东西两龛,荣配先祀。如此庻祭不滥而意诚神享也。 谒朔望 祖灵在祠,虽冬至合祀子孙咸展孝敬,然每岁一举,外此殊多疏旷,非所以明仁孝。今议值祠首事,每月朔望,必轮二人,整衣冠入祠,焚香拜谒。违者议罚。 励人材 自古人材之兴,固由国家培养,亦由家庭造就。吾族幸簪缨不替矣。今族人欲大前徽,鼓舞将来,爰议入泮及补廪者,公祠助银二十两;应乡试者助银六两。自贡拔及中乡会试,以至出仕受任,随其高下大小,以次递加倍焉。若家资极寒薄者,又当另议。惟愿吾族子弟,奋志显扬,切勿以囊虚而自画可也。 黜匪类 吾族本宦裔也,纵不克为贤肖,岂容即于匪类。不严为之防,惧无以制之,而示惩于后。今族人合议,如有自甘不肖犯窃盗者,初当会族戒饬;而再犯则令出族,谱中以黑图削其名,惟罪不及妻孥,而生配名号悉为纪载。若罪情有重于寻常窃盗者,并削其子孙焉。愿族人触目深省,无忝宦门之裔。 严配偶 闺门为王化之始,名分岂可不肃。前谱“正闺门”、“重婚配”约内己详言之。至若兄亡而弟妻其嫂,弟亡而兄妻其妇,律有严条。吾族倘有犯此者,公议男出族、女另嫁,并将本男、妇谱中概加黑图,削其名氏,虽有男息并黜之。 以上五条,有引伸于前、有创议于今者,无非愿后嗣子孙仁孝为贤能,族人守而勿替。岂惟佩等所深幸,族人实嘉赖之。
嗣孙 佩信 积彰 厚宪 谨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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